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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营商办投处〔2025〕1号投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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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B区施工项目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25

法定代表人左强

被投诉人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浙江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司质量要求是按照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中要求的质量要求填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否决。入围19家单位中未按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要求填写的有15家,不满足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要求,应予以否决。

投诉事项2.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联合体)(以下简称凌云建设)总负责人为刘国红,项目负责人王伟。项目负责人114日公示为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A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116日,衢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B区施工项目总负责人仍为刘国红,项目负责人王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凌云建设应该否决。实际在评标时未否决,影响了评标结果。

(二)投诉主张

1.我司填报的质量目标满足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要求,不应该否决。入围19家单位中,未按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要求填写质量目标的单位均应否决。请求公正复评或者流标处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衢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B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凌云建设的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在建,不符合资格要求,应予以否决。请求公正复评或者流标处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项目情况

20241128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方式采用评定分离。2025116,本项目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候选人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建工五建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202511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自2025117日至2025120日。

(二)调查认定情况

2025117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025122日,招标人就异议事项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给予回复。2025124日,中建一局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并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规定开展调查。调查采用调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函询等方式进行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人分别于20241217日、20241218日、20241227日对该项目招标在衢州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三次澄清文件。其中20241217日发布的《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B区施工招标澄清文件一》(以下简称《澄清文件一》)明确“2.招标文件中工程质量要求统一修改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并且确保创‘钱江杯’优质工程要求。”“7.其余未涉及部分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2招标文件的澄清“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澄清文件一》中工程质量要求为工程质量要求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诉人及其他3家投标单位提供的商务标投标函中所记载的工程质量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一》)要求不一致,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余15家投标人的资格符合投标文件要求,资格予以通过。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于2025116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候选人之一。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产学研训核心功能区A区施工于2025113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5118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确定中标人为凌云建设,总项目负责人刘国红(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王伟(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本项目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7拟派项目负责人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3.8投标截止时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本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凌云建设无招标公告3.73.8规定的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2025120日,凌云建设向招标人递交了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

三、拟处理意见告知情况

2025214日,本机关将该投诉拟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5219日,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对拟处理意见的书面异议。

四、本机关处理意见

根据前述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

1.《澄清文件一》中的工程质量要求为本项目工程质量要求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投诉人及其他3家投标单位提供的商务标投标函中所记载的工程质量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一》)要求不一致,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余15家投标人的资格符合投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2.本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凌云建设无招标公告3.73.8规定的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如下处理意见

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意见,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