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企业房屋拆除及处置权、废旧资产处置和商业用房经营权招租交易项目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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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原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江山市企业房屋拆除及处置权、废旧资产处置和商业用房经营权招租交易项目竞价会,补充如下:

新增标的项目

(十六)江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0、江山市金家巷2-1-9号店面,使用面积25.04㎡,租期5年(以实际交付为准)。年租金起始价3756.00元,竞租保证金400.00元。第二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

二、特别约定

1、具体承租及合同计租时间以成交后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费用缴纳标准:

1)首年租金为中标价;

2)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10%计算,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验收合格后退还。

3、费用缴纳要求:第2条所述费用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江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缴清,并向江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缴清佣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凭《成交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江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作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缴款账户户名:江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及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中山中路支行:33001686137050000640。

4、参加投标者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合法经营。标的以实地现状为准,请参加竞价招租的单位和个人务必看清和了解所招租房屋之现状及瑕疵,也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瑕疵等一切情况,本单位将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标的在出租期间房屋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竞租人中标后,其承租的用房仅限于中标者本人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换用和中途终止合同,否则视同违约,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出租方有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在承租期间,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如增值税、所得税、水电费等。

7、在承租期间,由承租方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有污染排放的行业,不得从事色情等违法经营活动和影响环境卫生,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承租方在租用期内享有场地或房屋的使用权,但场地或房屋的维修、装潢、搭建、改变结构、增扩设施等须向出租方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方案,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承租方自理,终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施工时承租方应注意周围环境保护工作,处理好相邻关系,尽量减少噪声、灰尘等污染,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消防部门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9、承租方应按照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装修和所需费用,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消防设施、水电线路,且不得遮挡室内相关的检查维护装置。合同提前终止或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搭建、改建及装修的折旧率为零,固定装修物及搭建建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

10、承租期间,如因出租方需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整等,承租者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双方签订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接到腾退通知一个月内退出用房。租金按实际租赁年月予以核退。其改建、搭建、房屋装潢等一切损失,概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11、对原承租人的相关约定。原承租人凭与江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参加原承租的场地或房屋的竞租,在相同的价格下,有优先承租(中标)权。

12、佣金由中标者全部承担。

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江山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