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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监管办投处〔2023〕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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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2023〕6号


投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

被投诉人:1、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3、评标委员会

项目名称:信安大厦项目-酒店室内装饰工程

投诉事项:1、龙邦公司投标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合同金额8598.03万元。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建设通等各网站均无法查询到该项目中标公示、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相关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7分)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得分评审条款,应不予被计分。2、苏州承志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高铁新城商务酒店项目内装工程,合同金额27046.19万元。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该项目为联合体单位招标,招标资质要求为多个专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7分)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得分评审条款,应不予被计分。3、广东装饰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新广从路改造高架外立面装饰工程,中标金额10916.14万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得1分,而评标委员会未予计分。

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3年9月7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人浙江衢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衢州市两山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邦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承志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装饰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3年9月8日至9月11日。公示期间,广东装饰公司针对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予以书面回复。广东装饰公司不服异议回复,于9月14日向市监管办提起投诉。经审查,市监管办于9月18日受理了该投诉,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明:1、龙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了“关于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的邀请招标公告”,该公告发布在名为“鼎毅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龙邦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带网址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提供了“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带网址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带网址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

2、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中规定:“装修工程以带网址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中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准”;“装修工程的定义: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仅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项目为装修工程”。根据广东装饰公司的投诉材料,督查人员登录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查看苏州承志公司投标文件,查询到苏州承志公司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高铁新城商务酒店项目内装工程”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为:“投标人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并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级并且消防工程设施一级”。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中标通知书显示:“中标范围和内容:高铁新城商务酒店项目装饰、安装、消防”。

3、广东装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新广从路改造高架外立面装饰工程”,中标金额10916.14万元。其投标文件中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10916.14万元,中标公示网页截图中投标报价为10916.14万元,提供了2份合同,分别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高架外立面装饰工程”、“新广从路改造高架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价分别是76199316.00元、32962165.00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和带网址的标公示网页截图三个证明材料中价格不一致,且提供了两个项目合同,不符合评标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完成单个合同8000万及以上公共建筑项目装修工程 业绩的得1分,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和带网址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三个证明材料中价格不一致的得分。

以上事实有①龙邦公司投标文件②苏州承志公司投标文件③广东装饰公司投标文件④询问笔录⑤相关网站网页截图⑥本项目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1、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省发改委《浙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为本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可见“招标公告”特指公开招标,且应发布在指定媒体上,龙邦公司投标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邀请招标公告”,且未发布在指定媒体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不应计分。2、苏州承志公司投标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工程为装修装饰、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多资质,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不应计分。3、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中标公示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且三者金额要一致。可见,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单个合同”实质上是指“单个中标项目合同”。广东装饰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一个中标项目,两份合同是同一个中标项目的两个分项合同,且两个分项合同的金额合计为10916.14万元,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网页截图的金额一致,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予以计分。

综上所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情况属实,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监管办

2023年11月1日


衢监管办投处〔2023〕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