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监管办投处〔2023〕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 信息时间:
  • 阅读次数:
  • 信息来源:

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2023〕5号



投诉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高铁新城开泰路18号2幢。

被投诉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203号2幢。

项目名称:信安大厦项目-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简称:本项目)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龙邦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业绩金额为8598.03万元,其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在公开信息网络或其他公开媒体均查询不到。而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官方网站查询到龙邦公司在其他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金额均为7268.80万元,龙邦公司存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网页造假行为。

投诉请求及主张:请求核查,作出龙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而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处理决定,取消龙邦公司中标资格。

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3年9月7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人浙江衢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衢州市两山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邦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承志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装饰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3年9月8日至9月11日。公示期间,苏州承志公司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予以书面回复。苏州承志公司不服异议回复,于9月15日向市监管办提起投诉。经审查,市监管办于9月18日受理了投诉,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明:根据苏州承志公司投诉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办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到龙邦公司在2021年参加“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发热门诊防控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工程”投标时,评标公示显示其公司“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业绩金额为7268.80万元。苏州承志公司投诉材料中提供了龙邦公司“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中标金额和合同金额均为7268.80万元(苏州承志公司授权代表在接受询问时告知,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是从“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发热门诊防控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资料中获取的)。通过查询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其中投标人信息栏显示龙邦公司“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均为7268.80万元。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到龙邦公司于2020年12月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资料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中业绩金额均为7268.80万元。

在投诉调查中,龙邦公司提供了2份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均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合同号均为“杭菁医2018〔002〕号”,发包人均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承包人均为龙邦公司。其中一份合同订立时间为:2018年2月3日,工程内容及规模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主楼(一至十九层),建筑面积约24099平方米,合同价8598.03万元(此合同无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另外一份合同订立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工程内容及规模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主楼(一至十四层),建筑面积约为20768平方米,合同价7268.80万元(此合同有发包人授权代表陈华良签字)。

龙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中标结果公告的金额均为8598.03万元,招标公告为“邀请招标公告”,发布在名为“鼎毅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带有网址),经上网查询,龙邦公司投标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该网站上发布的一致。另外,龙邦公司授权代表在接受调查询问告知:“因为该项目15-19层是国际母婴护理中心,业主也是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原来是直接发包给我公司的,2018年2月10日签的合同。后来业主把这两个项目合同合并成一个项目签了一个新合同,因为总面积核减了,所以新合同的合同价比原来两个单项合同相加总价要低了,合同时间还是按2月3日补签的。新的合同没有通过招标的,因为该项目业主是私人企业,招投标没有按很正规的程序走。”

以上事实有①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页截图②龙邦公司投标文件③龙邦公司提供的项目合同书④龙邦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⑤本项目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龙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金额为8598.03万元的“杭州菁华妇儿医院项目”业绩不予采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情况属实,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监管办

2023年11月1日


衢监管办投处〔2023〕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