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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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乡镇“四个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根据《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8〕10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范围

(一)委托各乡镇(街道)依法审批并核发我市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委托各乡镇(街道)依法对上述审批的住宅建设办理规划核实。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4.《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8〕107号)。

三、江山市规划审批专用章的使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用双塔街道等19个乡镇(街道)江山市规划局规划审批专用章”。以上印章仅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红线图(可用于农转用和林地专用报批依据),不得用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各类建设审批及其他用途。

四、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农民建房应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村民申请后,对申请建房对象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等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现场联合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员、国土员、综合执法派驻人员、驻村干部等人员联合踏勘(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还应当通知相应专管员参加联合踏勘)。

(四)批前公示。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初步意见后,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四邻间距及旧房处理等审批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批前公示。

(五)规划、国土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规划站、国土资源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组件、联审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在旧宅处置到位和相关履约协议完成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村级审查、批前公示等环节的办事要求,按《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执行。

五、归档及备案

规划许可批准办理后,乡镇(街道)规划员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审批档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

农民房屋建成后向各乡镇(街道)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农民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批表;3.个人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5.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七、双方职责

(一)委托方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委托规划许可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委托许可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负责提供全市统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确认书;

4.负责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受委托方职责

1.以委托方名义对受托事项进行规划许可,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落实专人负责委托许可的审查核发;

3.负责建立完整的审批台账和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将审批材料和审批台账报送委托方备存。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