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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2023〕1号
投 诉 人: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胜利。
被投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西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项目名称:衢州市智慧新城青年人才公寓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投诉事项: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被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2万元,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投诉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2月14日作出就生效了,故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暂扣海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按照招标文件1.4.3的规定,海天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请求取消海天公司联合体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3的2月20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招标人为衢州市智慧新城管委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天公司等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今天公司等联合体,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等联合体。在公示期间,今天公司就投诉的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作出书面回复,认为异议不成立。3月3日,今天建设公司向衢州市监管办投诉,市监管办于3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明:一、海天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被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违反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载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信用中国(海口)网站发布。二、经查询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海天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显示未被暂扣。浙江省住建厅城市管理执法指导处于2023年3月9日出具书面证明:“海天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录”。在2023年2月20日开标当日,海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格审查标中要求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以上事实有①《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执(秀)罚决〔2023〕7003号)②信用中国(海口)网站网页截图③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网页截图④浙江省住建厅城市管理执法指导处书面证明⑤海天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投诉的事实不成立。(一)根据浙江省住建厅《浙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查询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暂扣处理等情况信息。凡未能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查询到本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经查询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海天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显示未被暂扣。(二)省住建厅城市管理执法指导处2023年3月9日出具书面证明:“海天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录”。(三)在2023年2月20日开标当日,海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格审查标中要求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并通过资格审查。以上事实能够证明海天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投标截止日未被暂扣。
二、投诉缺乏法律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后即生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也就是说,对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方式和暂扣期限等内容,以便当事人按照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去履行)。海口执法局秀英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中只载明了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载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故不能认定被投诉人海天公司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国务院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第十一条规定:“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形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处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必须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并履行,故投诉人今天公司认为海天公司被海口执法局秀英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监管办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