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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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监管办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2022〕2号

 

项目名称:浙江省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

投 诉 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龙游中学

          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及主张:1.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依法公布第二次评审技术标各评委打分详细记录并确认第二次评审结论无效;3.确认龙游县监管办认定评委不公正评审的督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且程序严重违法;4.确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无效,维持2022年2月21日评标得分的结果并据此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5.将龙游县监管办《回复》中所称“个别评委存在不公正评审的情况”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本项目于2022年2月21日在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为浙江省龙游中学,招标代理机构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候选人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公示期:2022年2月23至2月25日。2022年3月4日,投诉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一公司)向我办投诉,我办口头回复该项目的投诉相关事宜不属我办职权范围,建议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进行投诉。2022年3月16日,天一公司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我办对其《投诉书》作出受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我办与天一公司达成和解,天一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我办于6月27日受理了投诉并开展调查。

经查明:本项目于2022年2月21日9时30分在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7家企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专家库抽取5人,业主评委2人。在资格评审环节,1家投标单位被否决。评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标评审并公布结果,6家投标单位进入技术标评审,7名评委在技术分评分汇总表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向投标人公布。技术分公布后,投标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单位资信分提出异议,投标人中建八局提出技术标打分不公正的异议,评标委员会未作回复。商务标得分计算出来后,评标委员会未在商务标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向龙游县监管办递交质疑函,反映个别专家评委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分和其他评委偏差较大,针对投标单位有畸高、畸低的评分,存在不公正评审的情况,向龙游县监管办申请调查并进行复评,龙游县监管办未当场作书面答复。之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宣布:因有投标人反映技术标评审中有专家评委存在不公正的问题,需调查处理,当日评标中止,后续评标等通知。随后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相继离开评标室。

2月22日上午,招标代理通知原评标委员成员于当日下午15:00对本项目继续评标。2月22日15:45,抽取一名省库县专家。2月22日,龙游县监管办根据招标人质疑函提出的个别专家评委评分畸高畸低情况进行调查。2月22日17:45,龙游县监管办对原评标专家胡垚进行调查谈话,并作了谈话笔录。之后,龙游县监管办向招标人出具《关于取消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评委胡垚评审资格的通知》。当日,经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建八局为中标候选人。2月23日,天一公司向招标人递交质疑函,招标人于2月25日作出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①招标文件②评分表③质疑函、回复函④询问笔录⑤《关于取消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评委胡垚评审资格的通知》⑥开评标现场音像资料⑦抽取专家资料⑧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不符合上述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中止评标,让评委自行离开评标现场,难以保证评标继续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三)龙游县监管办作为龙游县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其作为招投标活动被投诉的主体不适格。龙游县监管办作出的《关于取消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评委胡垚评审资格的通知》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机关投诉审查范围,投诉人应当依法另行救济。

综上所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提出书面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中止评标,未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存有不当;招标人上述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做好后续工作。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