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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招投标领域投诉机制
和反馈机制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精神和《衢州市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2020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衢州实际,建立招投标投诉机制和反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机制和反馈机制的范围。投诉机制和反馈机制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和反馈。
二、规范投诉程序,强化异议的处理。招标人应当重视招投标活动中异议的处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减少投诉事项的发生。
三、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权限。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诉的处理部门,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项目的投诉,属于市本级(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项目的受理、处理部门均为市监管办,各县(市、区)项目的受理部门为市监管办,处理部门为各县(市、区)的相关职能部门。
市监管办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置招投标投诉专栏,投诉流程及相关规定均在专栏公开。投诉人可上交易网投诉专栏进行网上投诉,也可提供纸质材料线下投诉。投诉处理处室为市监管办督查处(电话0570-8757618)。
投诉处理和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衢州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等事项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四、部门协作,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建立投诉处理协作办案机制,市监管办对管辖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问题,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支持,协作办案,配合市监管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市监管办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一经查实的,市监管办按相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
五、市监管办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依法告知、送达投诉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
市监管办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营商办。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 年 6 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