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大厦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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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监管办 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 〔 202 1 〕 9 号

 

项目名称:信安大厦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 诉 人: 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   

单位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 211号

被投诉人: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勇

单位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 777号

投诉 事项 : 对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元丰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符玉玲和监理负责人张国奎有在建 工程 情况进行核实。

投诉 人称, 元丰公司在参与 2021年10月21日信安大厦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简称:本项目)投标时,违反招标文件条款3.2.1和3.2.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有在建工程业务(含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符玉玲有在建项目:成都市龙泉驿区玉鹤路北段更新项目、大面街道洪河片区城市更新街道一体化建设项目(简称:玉鹤路项目),成都市龙泉驿区来龙五组幼儿园新建项目(简称:来龙幼儿园项目)(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监理负责人张国奎有在建项目:资阳市高新区茶花苑教育园建设项目(简称:茶花苑教育园项目),雅安市文教新城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简称:文教新城项目),雅安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四期)、雅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项目(简称: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

本项目于 202 1 年 10 月 21 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 经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示期自 202 1 年 1 0 月 25 日至 202 1 年 1 0 月 28 日。 2021年11月4日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向我办 递交 投诉 书 ,我办于 11 月 8日 受理了投诉并开展调查。经审查投诉材料、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等,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 12月6日,我办将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元丰公司,元丰公司于12月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

经 调查 : 元丰公司项目负责人符玉玲为玉鹤路项目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元丰公司提供了该项目业主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符玉玲已更换证明。 茶花苑教育园项目、文教新城项目、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三个项目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均为张国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元丰公司提供了茶花苑教育园项目业主单位证明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张国奎已变更的证明,文教新城项目、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提供了业主单位证明,未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 2021年10月22日来龙幼儿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符玉玲为项目负责人,该项目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符玉玲为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2.1、3.2.2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格要求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其他项目担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属于有在建工程业务,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被合法更换的除外(须提交项目业主单位证明原件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原件。同时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也应完成信息的发布,如项目实际完工但在平台中还有信息的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否则视为有在建工程业务)。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特别提醒 4、资格审查标及资信标涉及的原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否则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 ①投诉材料② 投标文件 ③ 业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④ 项目施工许可证 ⑤ 询问笔录 ⑥ 招标文件 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中之所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无在建项目规定,以及合同履约到位率每人每月必须达到 22天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能切实按合同履约到位 ; 元丰公司在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符玉玲、监理负责人张国奎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虽然元丰公司提供了部分业主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中 3.2.1、3.2.2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人须知中特别提醒4、“资格审查标及资信标涉及的原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不予认可。”的规定 ; 元丰公司 提交 的陈述申辩 意见经复核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 不予采纳。

综上 , 投诉 情况属实 。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第 ( 二 ) 项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成立,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后续工作 。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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