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信息时间:
- 阅读次数:
-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工作要求,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投标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市本级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电子保函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除现金以外的电子保函(包括保险保单、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电子保函申请、审核、开具均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中完成。投标保证金承保金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获得电子保函,保费支付通过单位帐户在电子保函平台系统中完成。
二、保障企业权利,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进一步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额度,采用传统现金缴纳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建立信用与电子保函挂钩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分等级进行管理,试点推行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同时,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四、推广运用保证金联保。按照“企业自愿、稳步推进、防范风险、加强管理”的原则,发挥市招标投标协会作用,在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保证金联保制度,进一步规范保证金联保制度的实施,同步对照最新政策,做好联保有关事项的调整,切实降低企业招投标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五、严格保证金监督管理。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的专项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纠正非法设立、违规超标准收取、超期限滞留保证金和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行为。持续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形成合力,推进信息共享,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