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间:
- 阅读次数:
- 信息来源:
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效率,促进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保障项目有序推进。市监管办制定《衢州市招投标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项目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参加衢州市级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专家。
第三条 衢州市监管办负责评标专家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市交易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动态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专家考核 主要以 “一标一评”的方式进行,评分周期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已确认的评分为准,初始值100分,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一个评分周期结束后,专家评分由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动归档, 并 重置初始值100分,开始下个周期动态考评。
第五条 根据评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评标质量等方面, 逐项量化评分。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 参加评标活动,迟到30分钟以内的;
2. 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3. 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的;
4. 其他不服从现场管理、不遵守评标现场纪律,但情节轻微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 参加评标活动,迟到超过30分钟(含)以上的;
2. 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按标准分上下浮动30%衡量);
3. 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的;
4. 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 提出超过标准的评标费用的;
6.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的;
7.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或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情形。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 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2. 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的;
4.评标结果被质疑、投诉,经复核,被证实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5. 无正当理由拖延评标时间的;
6. 评标期间,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7. 不配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部门工作的;
8. 在评标活动中被发现申报的评标专业与其职业经历、从事领域、工作履历等不匹配,或者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9.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2. 评标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纠正的;
3.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活动的;
4. 个人信息隐瞒、虚报、造假,违规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5. 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意向,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6. 以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考评周期内参评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结合人工记录生成,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拒绝参评、请假情况。
1. 语音电话未接听:系统拨打语音电话未接听小于等于5次的,不扣分;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2. 拒绝参评:抽中后拒绝参评小于等于5次的,不扣分;5次以上的,每次扣2分。
3. 请假情况:同意参评后请假的,小于3次的,不扣分;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10分。
第七条 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1. 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 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督部门采纳的;
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招投标业务相关论文的,每篇加10分。
5. 其他受到监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出具书面材料认可的。
第三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考评得分计算方法:初始值-扣分分值+加分分值。得分变动将以短信形式发送到评标专家在系统登记的手机号码,评标专家可登录系统查看自身得分情况,如有异议,可于收到短信后10日内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衢州市监管办反馈,市监管办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如在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应当追加考评。
第九条 监管办根据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得分情况,设定相应整改期限。专家动态得分低于80(不含本数)的,责令整改三个月;动态得分低于60(不含本数)的,责令整改六个月,并抄送专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的评标专家,整改到期后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管办审核通过,恢复其评标资格。
综合考核得分、评标项目数、所任组长次数等情况,对考核期内表现特别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表扬情况抄送所在单位。
第十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整改后恢复评标资格的,累计评分;新的考核周期开始时,仍处于整改期间的,得分重置为初始值,但须待整改到期后,按第九条程序恢复评标资格。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评标专家资格申请:
(一)私下接触市场主体,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评标行为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或擅自携带并外传有关评审文件及评审记录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扣分行为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按照不良行为决定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监管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衢州市招标投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衢监管办发〔2014〕5 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