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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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相关部门尽职履责,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后监管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为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能,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档案。标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记录、工程变更情况、日常检查及综合评价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工程结束后对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等)依法履行标后监管法定职责,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转包、非法分包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履约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综合验收以及重大项目稽察。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审计监督。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定期通报协审单位考核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协审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建立标后约谈机制,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建设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监管办等单位,以约谈、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中标单位诚信履约。

第四条   打造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 + ”,将标后监管服务工作与大数据、信息化、互联网等领域相互交融,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监管系统、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汇聚,打通信息孤岛,形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协同监管和大数据监管,监管信息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合理确定年度检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标后检查的力度。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监管信息和考核结果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监管网定期公开。

第七条   探索建立标后联合检查机制,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明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互认和实施惩戒的具体标准、内容、程序、期限、文书等,形成监管合力。对同一中标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监管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八条   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依托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