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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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

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 〔2019〕 03 号

 

投诉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徐筱羚

被投诉人:“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招投标”二次评标委员会

第三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中标人的副本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格式编制,并且和其他两家参标单位编制的格式相差较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按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标应扣除20分;2、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专业构成不明。

请求及主张:1、根据《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第3.7.5条要求:软件使用WORD和CAD,采用白色A3纸张,封面采用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格式(不含页眉、页码、页脚),未按本编制要求编制的,技术标扣20分;2、要求公布2019年9月6日开标的“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招投标”评委的名单及专业,并核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理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的相关规定。

经查明:2019年9月6日,本项目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人为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汇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公示期为2019年9月10 日至9月12 日。

2019 年9月6日开标当天,投诉人现场向招标代理提出:“1、要求核对评委的专业;2、要求按招标文件第3.7.5条重新复核技术标副本的编制要求。”招标代理对投诉人要求1未作回应,将要求2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经评审现场作出书面答复:“对衢州市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工程设计的技术标副本的评审未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7.5条要求的情况”。

2019 年9月11日,投诉人就以上两个问题向招标代理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于当日向投诉人公布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专业,并作出书面回复:“1、关于此次项目的评审专家共7人,由建筑设计相关专业和经济相关专业组成,均依法从浙江省专家库抽取,且建筑设计专业的专家人数大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2、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在对技术标副本的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7.5条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已给出答复并签字确认。”

2019 年9月1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投诉并开始调查。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评委会决议和评标专家抽取记录等资料,现本投诉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①招标文件;②投标文件;③投诉人质疑书、投诉书;④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函;⑤评标委员会答复函;⑥投诉受理告知书;⑦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本机关认为:一、评委会成员名单及专业应投诉人的要求向其进行了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7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除1人为房屋建筑施工建筑造价专业外,其余6人为房屋建筑设计民用建筑专业,评委会的组成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二、投诉人在质疑书和投诉书中均未明确指出中标人技术标副本格式何处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7.5条规定的格式要求,属于投诉事实不清。中标人技术标副本格式在评标现场已经评委会复核,评委会认为未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7.5条要求的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评委会的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中标人技术标副本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3.7.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监管办

                                                   2019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