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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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采发〔2010〕4号

为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验收、使用等情况,掌握供应商的供货、服务、信誉等履约情况,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做好政府采购后续服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对象

本制度所指的回访对象包括委托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参与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供应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回访项目范围

凡委托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均属本制度回访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1、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

2、采购金额较小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实行抽查回访。

3、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项目。

三、回访人员组成

参加回访人员由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也可视项目情况,邀请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风监督员等参与回访。

四、回访形式 

1、电话询问—适用于规格和型号标准统一或采购金额较小的普通类货物政府采购的回访。

2、上门走访— 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及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回访,该方式为回访的主要形式。

3、座谈会(或恳谈会)—适用于采购量较大的采购单位,或需广泛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回访。

4、调查问卷—适用于通用货物或供应商参与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回访。

五、回访程序

1、确定项目。在市采购中心已采购项目(可为本年度或以往年度项目)中随机确定回访项目,一些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项目则直接确定为回访项目。 

2、确定时间。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回访时间。原则上工程类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和投入使用后回访(在施工中提前介入,有利于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质量、材料使用等情况),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和合同执行后回访(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货物类项目一般在使用运转一定的时间后进行回访。

3、回访。根据确定的回访时间,对已登记过的采购事项回访,并将回访时间、回访接待人、回访内容、回访意见等情况予以登记,同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征求意见表》,并对回访意见做重点记录。

4、落实意见和建议。在回访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中心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反应单位。

六、回访主要内容

1、了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与市场价对比情况;供应商交货及履约情况;供应商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供应商的反应时间、售后服务能力和服务态度等情况。

2、了解采购货物的验收和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货物验收情况;采购货物的目前使用和运行情况,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等情况。

3、了解各方对采购中心在操作和服务上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评标标准的公正性;信息发布及其它操作是否公开、规范;服务态度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4、了解各方对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审,有无左右、误导、干预其它专家评标的行为;有无向外界泄漏影响评标公正的信息等情况。

七、回访意见的处置

1、市采购中心应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或将意见、建议转至各监督管理部门。

2、市采购中心能自行解决的问题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3、如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报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